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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帮助出口企业防范处理“质量争议”

时间: 2024-04-30 07:47:17 分类: 行业新闻

  2018年11月11日,河北省一家外贸企业A公司向美国买方B公司出运一票货物(铸铁园艺用品),发票金额USD283,000.00,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买方提货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不予支付货款,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A公司遂就该票出运向中国信保报损。中国信保接到报损后,第一时间委托海外渠道追讨。就买方主张,出口企业抗辩称:1.货物出运前买方曾派国内办事处人员进厂验货;2.买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是其自有实验室做的,出口企业对检验测试标准不认可。但出口企业未能提供产品出厂前的有效检测报告,也无法就其抗辩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据。经查询,双方签署的贸易合同并未约定具体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和标准。

  因买卖双方纠纷严重,中国信保没办法判定案件项下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导致该案暂无法定损核赔。

  中国信保发现,在贸易实务中很多出口企业未对如何防范“质量争议”予以足够的重视,认为这只是买方寻求延期付款或者寻求折扣的一个借口,给买方一点“优惠”,自己吃点亏,这样的一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但从中国信保处理的案件来看,质量争议是阻碍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高频词汇,严重影响出口企业权益。本文在此提出三点建议,以期帮企业最大限度防范质量纠纷:

  为防范质量争议及出现质量争议后处理问题时有据可依,建议贸易合同中要约定“质量异议期”、“货物品级和具体检验测试标准”等条款。生鲜类产品尤其需要约定“质量异议期”条款。若条件允许,最好在出运前出具一份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以防货物在运输、装卸和买方储存过程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对于非生鲜产品来讲,“质量异议期”作用没有生鲜类产品那样有力度,这时候“货物品级和具体检验测试标准”条款就显得很重要,这两条约定可以有很大效果预防买方以高于合同原订的产品质量标准来要求和检验测试产品,同时也是出口企业为自己产品质量进行抗辩的有力武器。

  书面证据是保障出口企业权益的利器,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一直以来比较薄弱、容易忽视的一点。本文再次郑重提示出口企业,书面证据是解决一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问题的依据。因此,请广大出口企业在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变化或贸易节点环节注意保留买方书面认可的证据: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比如买方认可的发货时间延期;买方确认样品;货物出运;催收货款;买方验货后认可质量并同意出运;买方还款承诺。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做不到出厂前检测的情况,建议在货物出运前要获得买方对产品质量的书面认可。

  上述两点都是防范出口企业不存在贸易合同履行瑕疵而买方以“质量异议”为借口拖延付款、拒绝付款的情况。如果发生出口企业确实存在一定“质量上的问题”的情况,则建议出口企业不要盲目采取强硬态度或者发起法律程序,而是应以和缓的态度争取买方谅解,先将无争议部分的债权进行确认和追讨;同时从专业角度和合同条款出发就有争议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和说明,以明确产品问题的严重程度,防止买方“狮子大开口”,并与买方就争议债权达成最大限度的减损和解协议。(孙曼)